第二节、日清战争以后之状况
作者:涩泽荣一字数:732字

第二节
日清战争以后之状况

日清战役

日清两国对于韩国之意见各异,久不相释。明治二十七年五月,韩国会有东学党之乱,两国兴戎,我国之经济社会,大加警戒,各种事业均尚退守主义,比年所大进之新事业,一时亦中止其计划。然我国连战连胜,平和克复,大有光荣,铁道、海运、采炭、保险、船渠、水力、电气、纺绩、制糖、石油、汽车制造及其他诸般事业,相竞而起。盖当时巨额之赔款,及战胜之名誉,大足以鼓舞民心,且金融机关之发达、资本供给之便利日益增加,故企业热愈高,株式相场一时奔腾,伊于胡底。

然其弊流于轻举妄进,世人每言会社,辄预以为有一攫千金之利,狂起应募,终至收支不能相偿,不几时而反动生,金融日见促逼,基础薄弱之新设会社,颇有维持困难之感,势不得不解散者不少。幸政府及日本银行时以救济为务,虽得幸免恐慌,而市场不振数年相继,至明治三十五、六年,日露战争之交,始有活动之象。

会社统计

今欲示日清战争后会社发达之大要,据农商务省统计表,举凡农业、商业、工业及从事水陆运输业之诸会社,数拂迂资本金及积立金总额,列表如下:

《商法》制定之影响

由是观之,此数年间之经济界虽有变动,要之会社事业有逐年发达之观可知矣。夫社会之制度法令及其他一般之事,虽无不与会社事业之盛衰为影响者,其中由明治二十六年先施行《商法》一部,寻于明治三十二年施行《修正商法》,会社事业之面目焕焉一新,其成立之基础益得巩固,且有鉴于商法施行后之经验,采长补短,求适于实际。

商业会议所之贡献

又有东京商业会议所,为之首唱。合全国五十余所之商业会议所,或直接或间接,谋所以裨益于会社事业者不少。至明治三十八年,复制定《担保附社债信托法》、《铁道抵当法》、《工场抵当法》、《矿业抵当法》等,使会社易于募集资金,于是会社事业大有进步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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